近日,常州法庭辩护律师依法出席了涉嫌介绍卖淫罪的被告人周某某的庭审活动,并为其进行了全面辩护。
在法庭调查及辩论环节,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系统的辩护意见。针对起诉书的指控,辩护人从行为性质、介绍次数、主观明知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介绍”行为,部分人员联络活动存在其他合理解释空间。
辩护人特别强调,涉案人员之间的联络沟通缺乏组织性、持续性特征,被告人未从中获取固定或高额非法收益,其行为与以营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的介绍卖淫罪构成要件存在显著区别。同时,辩护人向法庭说明了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且已深刻认识到行为不当等从宽处罚情节,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辩护人恳请法庭严格把握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审慎认定本案事实与情节。若法庭最终认定构成犯罪,也恳请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等全部因素,依法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将继续依法跟进案件后续进展,切实履行辩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