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刑事申诉律师依法出席了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庭审活动,为被告人王某出庭辩护。本次辩护工作重点围绕涉案行为的民事可诉性、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以及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分等问题展开。
在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辩护人着重指出,本案所涉纠纷实质为商业合作中的合同履约争议,相关资金往来均对应具体经营活动,不具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特征。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占有目的”缺乏直接证据支持,现有书证、电子数据等材料反而能够印证项目运作的真实性与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辩护人进一步强调,即便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或履约瑕疵,也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应直接上升为刑事追诉。同时,辩护人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前积极沟通解决纠纷、案发后全力配合调查、主动弥补合作方损失等一系列客观表现,证明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恶意。
辩护人最终恳请法庭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准确界定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争议。若法庭认定需追究责任,也恳请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质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