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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黎某某出庭辩护

2022-06-14 09:30:00 来源:

近日,辩护杨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就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开展辩护工作。本次庭审中,辩护人结合案件证据与法律适用,从多个维度进行了系统性辩护。

一、关于涉案财物性质的认定

辩护人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所得”尚未得到有效证明。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财物必须源于“犯罪所得”。本案中,所谓“上游犯罪”事实尚处于侦查或待定状态,相关司法文书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涉案财物的非法来源。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与涉案资金相关的民事合同、交易凭证等材料,证明该资金流转向存有多重解释可能,不能直接推定其具有刑事违法性。

二、关于被告人主观认知的认定

辩护人强调,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必须具备直接证据或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黎某某参与了资金流转操作,但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对资金非法来源存在明确认知。辩护人结合被告人的职业背景、交易习惯及过往行为记录,论证其行为模式更符合正常商业操作或民事委托范畴,不具备犯罪故意。

三、关于社会危害性与量刑考量

即便法庭认定部分行为存在瑕疵,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本案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涉案资金已被依法冻结,且黎某某始终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精神,对于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应充分考虑从宽处罚空间。

四、程序性辩护意见

辩护人同时对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关切,建议法庭对部分证据的取证规范性进行审查,确保被告人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最终,辩护人恳请法庭秉持罪刑法定原则与证据裁判规则,在事实存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若法庭认定有罪,亦恳请结合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缴款项等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次庭审辩护工作已全面完成,律师将继续依法跟进后续法律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