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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黎某某出庭辩护

2022-06-13 09:30:00 来源:

近日,本所杨律师作为辩护人,依法出席了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庭审活动。现将本次辩护工作概况及核心意见说明如下:

一、庭审基本情况与辩护策略

本次庭审围绕涉案财物的性质、被告人的主观认知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焦点问题展开。辩护人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核心的辩护策略,重点在于厘清民事经济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二、核心辩护意见阐述

对“犯罪所得”要件的根本性质疑

辩护人强调,本案缺乏确凿证据证明涉案资金来源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活动”。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以证实“上游犯罪”的存在及其与本案财物的直接关联。相反,辩护人出示的相关交易文件、商业往来记录等证据,表明该资金流动存在合法的民事基础或可解释的正当商业目的,不符合“犯罪所得”的法定特征。

对“明知”主观要件的深度剖析

控方指控被告人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或掩饰,但未能提供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辩护人指出,“明知”的认定必须严格、谨慎,不能仅凭资金流动异常或操作方式隐蔽进行主观推定。通过分析被告人的职业背景、认知能力、在交易中的角色以及其与所谓“上游”行为人的关系,辩护人论证了被告人缺乏知晓资金非法来源的现实条件和主观故意,其行为更可能出于疏忽或对交易性质的认识错误。

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评估

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本案并未造成实际、重大的社会财产损失或秩序混乱,涉案资金已被有效控制。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有限。同时,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始终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并自愿退缴相关款项,表现出强烈的悔过态度和弥补意愿,依法可以认定为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

三、辩护结论与请求

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辩护人认为,指控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即便法庭综合全案情况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也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本案在“犯罪所得”来源和“明知”要件上存在的重大争议与证据缺陷。

被告人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已退缴款项,降低了行为的实际危害。

恳请法庭依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对被告人黎某某予以最大限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庭审程序现已结束,辩护人将持续关注合议庭评议及判决进展,依法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