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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受贿罪的上诉人汤某某出庭辩护

2021-05-20 09:30:00 来源:

汤某某涉嫌受贿罪二审出庭辩护要点

近日,常州律师依法出席二审法庭,为涉嫌受贿罪的上诉人汤某某进行辩护。本次辩护围绕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核心错误展开。

一、关于一审事实认定的重大争议

1.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该要件的证据基础薄弱。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汤某某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具体、不正当利益的职务行为,或作出了明确承诺。财物往来与职务行为之间缺乏排他性的因果关系证明,存在基于人情往来、历史经济关系等其他合理解释空间。

2. 涉案金额计算依据不足:一审对部分涉案金额的认定,缺乏充分的原始凭证或客观证据支持,计算方法与依据存在争议,未能达到刑事证明标准。

二、关于一审法律适用的核心错误

1. 对“利用职务便利”的扩大解释:一审判决对“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过于宽泛,将部分属于正常工作联系或未利用职务实质影响力的情形不当纳入,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2. 量刑情节未予充分考量:一审判决未能充分评价汤某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 自首情节:汤某某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 全额退赃:案发前及诉讼过程中已退缴全部涉案款项,未造成国家损失。

○ 认罪悔罪:在一审庭审及二审期间均表现出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

○ 一贯表现:系初犯、偶犯,此前工作表现良好。

三、关于证据与程序的辩护意见

1. 关键证据证明力存疑:部分关键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与反复,且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补强,属于“孤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取证程序瑕疵:辩护人指出,部分证据的收集、固定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其证据能力。

四、二审辩护主张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

1. 依法纠正一审错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不予认定。

2. 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及“证据裁判”原则。

3. 若认定部分事实成立,恳请综合考虑本案全部情节,特别是自首、全额退赃等重大从宽情节,依法予以大幅度减轻处罚,并建议改判缓刑。

辩护人已当庭系统陈述以上意见,并将继续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