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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吴某出庭辩护

2021-01-21 09:30:00 来源:

为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吴某出庭辩护的法庭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常州法庭辩护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全面、细致地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吴某构成诈骗罪,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疑问,指控证据尚未达到刑事定罪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欺诈行为的定性:本案更符合民事纠纷性质,不具备刑事诈骗的实质要件。

起诉书指控的所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本质上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或商业风险。现有证据表明,吴某与对方之间存在真实、具体的合同基础与交易意向,其行为模式不符合诈骗罪中纯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凭空捏造或完全隐瞒关键事实的典型特征。双方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轻易动用刑罚。

第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证明严重不足。

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成立的核心。本案中:

1. 资金用途具有合理性:吴某所收取的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合同约定的项目运营或相关的必要开支,有银行流水与财务记录为证,并非用于个人挥霍或隐匿。

2. 具备履约意愿与努力:在案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吴某在案发前一直积极推动项目进展,试图履行合同义务,其未能完全履约系受市场环境变化、合作方变故等客观因素影响,而非其主观上根本不想履行。

3. 事后态度积极:在出现纠纷后,吴某并未失联或逃避,而是持续与对方沟通,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与还款计划,这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并拒不归还的主观恶意。

综合全案,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吴某在收取款项时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第三,关于犯罪数额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重大疑问。

1. 数额计算不准确:起诉书认定的诈骗数额,将正常的经济往来、未到期债权、甚至部分已被对方确认的履约成本一并计入,计算方法不科学,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所得”不符。

2. 因果关系不成立:对方的经济损失,主要源于项目本身的市场风险、投资判断失误及后续经营不善,与吴某的行为之间缺乏刑法上的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四,被告人吴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即便法庭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亦具有如下情节:

1. 自愿认罪认罚:吴某到案后及今天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主要事实,深刻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宽处理。

2. 积极退赔退赃:吴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后已积极筹措资金,退赔了大部分款项,并愿意继续退赔剩余部分,最大程度地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3. 系初犯、偶犯:吴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本次行为系在特定商业环境下的一次偏差,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难以成立。恳请法庭坚持“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无罪。若法庭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也请充分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对其予以最大限度地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