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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潘某出庭辩护

2020-12-24 10:00:00 来源:

常州刑事申诉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潘某的主观明知程度。现有证据表明,潘某系基于合理信赖受对方误导而提供账户协助,与上游犯罪无通谋故意,其行为性质更接近于民事过失,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要求的“明知”要件,相关指控尚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

即便法庭认为构成犯罪,潘某在涉案资金流转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其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款项已基本追回,社会危害性有限。同时,潘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

综上,辩护律师恳请法庭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若认定有罪,建议充分考虑其从犯地位及全部从宽情节,予以大幅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优先考虑适用缓刑,以体现刑罚的谦抑性与教育挽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