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与定性
1、涉案新能源充电桩项目真实存在,已获政府备案。募集资金均用于项目建设,未个人挥霍。
2、项目失利主因系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王某持续披露进展,不符合诈骗罪“虚构隐瞒”要件。
3、23名投资者出具谅解说明并认可清偿方案,相关金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二、法律与证据争议
1、王某在资金断裂后主动签订还款协议并履行,反证其无非法占有目的。
2、审计报告将62%的项目合法运营支出列为“诈骗成本”,混淆经营亏损与犯罪界限。
3、关键证人证言显示王某曾拒绝“虚构业绩”建议,坚持合规经营。
三、量刑情节
1、主动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
2、家属已退赔剩余投资款,全部损失获弥补。
3、无前科,曾获地方创业奖项。
四、辩护意见
1、本案属经营风险事件,不构成犯罪,建议宣告无罪。
2、若认定有罪,请求:①扣除已谅解部分金额;②认定自首及退赔情节;③考虑属经营不善、主观恶性小,建议判处三年以下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案涉司法对创新经营的包容尺度,恳请避免将民事违约刑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