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刑事律师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日常
您的位置: 首页 > 律师日常

会见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嫌疑人戴某某

2024-05-30 10:00:00 来源:

近日,辩护律师依法会见了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本次会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重点对信用卡来源渠道、持有目的及使用情况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

在持续近两小时的会见过程中,律师首先向戴某某详细说明了其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随后认真听取了其对涉案信用卡获取和使用情况的完整陈述。针对案件特点,辩护人重点询问了信用卡获取途径、持有数量、实际使用人、资金流水特征等关键要素,并对相关账户交易记录、通讯聊天内容等证据材料进行了专业分析。

律师结合金融管理法规,向戴某某详细阐释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对"非法持有"和"数量较大"的认定标准,同时就信用卡实际控制情况、主观认知状态等专业问题提供了针对性的法律指导。通过此次深入交流,不仅帮助当事人准确理解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为后续制定辩护策略提供了重要依据。辩护人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