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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嫌疑人蔡某某

2024-05-06 10:00:00 来源:

近日,常州法庭辩护律师依法会见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本次会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重点对涉案毒品的数量认定、主观明知要件及证据合法性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

在持续近两小时的会见过程中,律师首先向蔡某某详细说明了其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随后认真听取了其对涉案情况的完整陈述。针对案件特点,辩护人重点询问了毒品交接细节、通讯记录内容、交易场所特征等核心要素,并对扣押称量记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专业分析。

律师结合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特点,向蔡某某详细阐释了主观"明知"要件的推定规则,特别是对涉案物品认知程度的判断标准,同时就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意见的规范性等专业问题提供了针对性的法律指导。通过此次深入交流,不仅帮助当事人准确理解本案涉及的专业法律问题,也为后续制定专业化的辩护方案提供了重要依据。辩护人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