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出席了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被告人潘某某的庭审活动,并为其进行了全面辩护。
在法庭调查及辩论环节,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系统的辩护意见。针对起诉书的指控,辩护人从项目真实性、资金实际用途、经营模式本质等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案件中存在部分投资项目真实存在、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等客观情况。
辩护人特别强调,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部分资金用于项目运营且账目清晰可查。同时,辩护人向法庭说明了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资金等从宽处罚情节,并提交了相关财务审计报告、退赃凭证等书面证明材料。
辩护人恳请法庭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虑涉案项目的实际情况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将继续依法跟进案件后续进展,切实履行辩护职责。